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補字第 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8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代 理 人 潘炳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耀豐通運有限公司、翟啓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9,46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