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羅時雙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