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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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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補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羅時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