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22號
原 告 游清風
訴訟
代理人 王唯鳳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唐綺針織有限公司、詹玉月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