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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補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22號 原   告 游清風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綺針織有限公司、詹玉月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