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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補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29號 原   告 福崗液化石油氣分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文能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冠軍氣體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3 萬4,81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5,256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756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