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成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明裕
上列原告與
被告虞玉龍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牌照2 面,顯見本件
訴
訟標的價額之客觀價值應未逾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