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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補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成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虞玉龍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牌照2 面,顯見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之客觀價值應未逾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