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46號
原 告 郭宏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詮享自動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 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6 萬7,330
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6,83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