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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補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46號 原   告 郭宏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詮享自動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 萬7,330 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 萬6,83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