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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補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49號 原   告 名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訴訟代理人 賴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宗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 000-0000號之車牌0 面與行車執照1 枚(下合稱系爭牌照),則 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牌照之交易價額為準,復觀諸兩造簽訂 桃園縣計程車客運業者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原告所提出之 結案對帳單,系爭牌照交易價額應以原告得收取之應收金額計算 為妥。基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