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彩色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怡蘋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淙煜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