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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補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彩色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淙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