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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補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64號 原   告 晴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麒丞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5,52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