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64號
原 告 晴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麒丞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元祥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5,52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