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83號
原 告 立祺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錫容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盛鈺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