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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補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83號 原   告 立祺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錫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鈺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