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17號
原 告 昇清環保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振恭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美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