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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補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20號 原   告 王春成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王尊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綸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 萬5,2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