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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補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25號 原   告 元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智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簡詩家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前聲請被告陳建安發支付命 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程序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