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67號
原 告 啟翔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柳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榮桂興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17 萬3,247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萬5,584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4萬5,084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