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29號
原 告 高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薛素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
聲請對
被告仟峻企業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17,794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2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