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補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43號 原   告 北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苓苓 訴訟代理人 王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柏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