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43號
原 告 北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苓苓
訴訟代理人 王蘇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周柏夆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2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