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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補字第 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47號 原   告 曾心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立都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