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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補字第 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66號 原   告 永利布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汶采紙印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3,3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870 元,扣除已納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