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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補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20號 原   告 高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素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仟峻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2,984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