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24號
原 告 閤洛帷幕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正豪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千建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
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合先敘明。
經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8,578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8,422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
尚應補繳37,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