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桃補字第704號
原 告 天成鷹架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萬3,3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