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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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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桃補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78號 原   告 台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恆工程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5,027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