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德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江宗榮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向相對人催告,並將主張解除
買賣契約及沒收
違約金之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欲以
存證信函寄送予相對人,
惟該信函以「無人
認領」為由退回,
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
經查,本件相對人係設籍於「新北市板橋區」,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通知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