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小字第1095號
原 告 黃啟桓
訴訟代理人 林芝余
盧美慈
何千亦
被 告 艾瑞爾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立家
複代理人 江帝範律師
許仲勛 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
被告登記之公司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信義區」及「臺北市大安區」,有公司登記表在卷
可稽;依原告所述其消費行為在桃園市桃園區內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新桃林門市,本院有管轄權
云云。
惟原告所提購買紀錄,僅能證明曾購買遊戲點數,並無法知悉得由本院管轄;且被告
抗辯原告係以訴外人APPLE公司所開設之ITUNE平台購買點數並以app SDK支付,並
非如原告所述,此有訂單詳情在卷為憑;依原告所述原因事實及所提證據,亦查無其他得由本院管轄之因素,則原告主張本院有管轄權,自非可採。依前開
法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