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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1 年度桃小字第 18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879號
原      告  大友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其 
被      告  樺隆商行
法定代理人  蔡錫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惟被告為合夥團體,其營業所在彰化縣花壇鄉,有被告之營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