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小字第1879號
原 告 大友五金有限公司
被 告 樺隆商行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履行契約,
惟被告為合夥團體,其營業所在彰化縣花壇鄉,有被告之營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足憑,依
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