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小字第2023號
原 告 百鴻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貴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重小調字第35號民事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