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小字第214號
原 告 生揚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福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