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1 年度桃小字第 26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消費爭議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637號
原      告  永豐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財
被      告  蔡宜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價金,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林口區乙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