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小字第317號
原 告 創意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生活好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起訴時請求
損害賠償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本院遂以
小額訴訟程序行審理程序。後原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擴張
訴之聲明至300,000元,
被告復未表示同意該等變更
與否,
爰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