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小字第826號
原 告 遠榮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蔡雅惠(歿)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而當事人能力指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被訴之能力,
乃訴訟成立要件,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均應依
職權調查之,如發現有欠缺且屬不能補正之情形,即應依法
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再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
於死亡」,
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規定甚明,
是以當事
人若於起訴前死亡,即因喪失權利能力,而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自不能再為訴訟之當事人,
他造亦不能對於已死亡之人提起訴訟。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1 年3 月16日對被告提起
本件訴訟,有
本院收狀戳章在卷
可稽,
惟被告業於原告起訴前之109 年8
月15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為憑,是於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而欠缺當事人能力,且屬無法補正事項,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