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小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詩肯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即
難謂與
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查
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桃小字第1023號
損害賠償事件當事人,其雖有聲請交付該案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之權利,然其
聲請狀僅陳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
難認符合上述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之要件,
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