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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1 年度桃小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詩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桃小字第1023號損害賠償事件當事人,其雖有聲請交付該案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之權利,然其聲請狀僅陳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難認符合上述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之要件,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