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簡字第1234號
原 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城銘
被 告 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靜芬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因原告出具之
委任狀有應補正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