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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1 年度桃簡字第 12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234號
原      告  豐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禎樺 
訴訟代理人  陳丁瑋 
原      告  豐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楨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城銘 
被      告  大漢新台北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靜芬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因原告出具之委任狀有應補正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