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簡字第1332號
原 告 曾綉珍
被 告 基蛋家具有限公司
被 告 龔登科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之要件。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所明定,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
異議後,視為起訴,但尚未繳納扣除支付命令程序費之裁判費差額。且本院已於民國111年5月31日以111年度桃補字第28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300元,該裁定並已於同年6月9日送達於原告,然而原告
迄今仍未補正,依前述說明,其起訴即
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