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簡字第134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聯府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許日貴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
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而
適用之。
二、
經查,本院限期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之裁定,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依
前揭說明,
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