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1 年度桃簡字第 1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455號
原      告  鍶睿國際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吟 
被      告  廖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見解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所簽立之室內裝修工程合約書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依前開合約書第伍、4、(2)約定:不以仲裁方式解決者,雙方若進行有關本契約之民事訴訟時,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處理,並以乙方(即原告)所在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公司登記址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1紙為憑,是兩造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排除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另被告雖對原告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然此並非本案言詞辯論行為,亦不適用同法第25條應訴管轄之規定。從而,原告向本院起訴應有違反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