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簡字第14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私立莊敬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雲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0萬9,400元(原判決
主文第1項上訴
利益為440萬1,900元;
原判決主文第2項上訴利益為290萬7,500元,合計為730萬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53元,扣除上訴人已繳6萬6,988元,尚應補繳4萬3,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本裁定
關於上訴
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