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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1 年度桃簡字第 1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4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私立莊敬園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兼法定代理人 沈思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0萬9,400元(原判決主文第1項上訴利益為440萬1,900元;原判決主文第2項上訴利益290萬7,500元,合計為730萬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53元,扣除上訴人已繳6萬6,988元,尚應補繳4萬3,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