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簡字第151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忠誠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賴文章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於簡易程序依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
適用之。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8月12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
迄未補繳,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等件附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