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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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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1 年度桃簡字第 16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687號
原      告  仲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懋煜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於簡易程序依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1年9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