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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1 年度桃簡字第 1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694號
原      告  王玟文
            潘驪珠


被      告  柳宗賜

            進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成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智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111年12月16日中午12時於本院第37法庭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12月23日中午12時於本院第37法庭。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訂民國111年12月16日中午12時於本院第37法庭之宣判期日,承辦法官日前因新冠肺炎疫情受居家隔離,致無法如期製作判決書並宣示判決,而有變更宣判期日之重大事由;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前揭規定,茲變更宣判期日為111年12月23日中午12時於本院民事第37法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