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簡字第1694號
原 告 王玟文
潘驪珠
被 告 柳宗賜
進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民國111年12月16日中午12時於本院第37法庭之
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12月23日中午12時於本院第37法庭。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訂民國111年12月16日中午12時於本院第37法庭之宣判期日,
惟承辦法官日前因新冠肺炎疫情受居家隔離,致無法如期製作判決書並
宣示判決,而有變更宣判期日之重大事由;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
爰依
前揭規定,茲變更宣判期日為111年12月23日中午12時於本院民事第37法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