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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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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1 年度桃簡字第 18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812號
原      告  帷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仁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被      告  顏簡來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顏簡來有為被告顏玉琪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顏玉琪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1年9月29日死亡,繼承人為其母顏簡來有等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3月29日函、新北○○○○○○○○112年3月30日函所附被告除戶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參兩造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之承受訴訟人即被告之繼承人顏簡來有,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