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簡字第1812號
原 告 帷圓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被 告 顏簡來有
主 文
本件應由顏簡來有為
被告顏玉琪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顏玉琪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1年9月29日死亡,
繼承人為其母顏簡來有
等情,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3月29日函、新北○○○○○○○○112年3月30日函
暨所附被告除戶及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附卷
可參,
惟兩造迄未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
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之承受訴訟人即被告之繼承人顏簡來有,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