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桃簡字第1820號
原 告 展盛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池勝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11日委託原告進行不鏽鋼桶槽噴砂作業工程。原告依約施作完成,被告應付之工程款計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然被告
迄今未付,
爰依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的請求不爭執,希望可以分期清償等語。
三、
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
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4至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其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工程款130,000元,自為有憑。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原告是否同意以分期還款之方式與被告協商和解事宜,
乃屬原告權利,
非本院所能審究。
四、從而,原告依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