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簡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璟達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鄧謹賢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李東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1,7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