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簡字第1977號
抗 告 人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陳文正等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本院111年度桃簡字第19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抗告。
理 由
一、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8月31日111年度桃簡字第1977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
首揭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