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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1 年度桃簡字第 20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063號
原 告 建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建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被 告 儒德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玉蘭
訴訟代理人 許子豪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8月22日
宣判
,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