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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1 年度桃簡字第 20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063號
原      告  建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儒德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玉蘭
訴訟代理人  許子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8月22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