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簡字第2149號
原 告 李小明 寄桃園市○○區○○○路000號
被 告 溫政
諭 寄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1樓
世佳煤氣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世家煤氣股份有限公司」、「世家公司」、「溫政純」之記載,均應分別更正為「世佳煤氣股份有限公司」、「世佳公司」、「温政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