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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1 年度桃簡字第 2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149號
原      告  李小明    寄桃園市○○區○○○路000號
被      告  溫政諭    寄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1樓
            世佳煤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政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世家煤氣股份有限公司」、「世家公司」、「溫政純」之記載,均應分別更正為「世佳煤氣股份有限公司」、「世佳公司」、「温政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