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簡字第277號
原 告 謝義雄
謝佩玲
謝宜君
謝馨儀
謝旻靜
謝欣容
共 同
複 代理 人 簡瑋辰律師
被 告 麗捷環保有限公司
被 告 余清麗即小魚服飾店
林新益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共 同
複 代理 人 王嘉斌律師
被 告 吳大元
陳素(簡榮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素、簡綾芸為
被告簡榮泉之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簡榮泉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1年3月13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陳素及簡綾芸,且均未
拋棄繼承等情,有死亡證明書、
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及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
可參。茲因當事人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首揭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陳素及簡綾芸承受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