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簡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麗捷環保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林新益
共 同
上列
上訴人與原告謝義雄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72,861元(計算式:861,661元+621,665元+621,665元+1,224,540元+621,665元+621,665元=4,572,86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2,629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