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簡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君澤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昌達新工程有限公司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834元,應徵
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楊奕泠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