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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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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桃園簡易庭 111 年度桃簡字第 9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991號
原      告  閤洛帷幕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正豪


被      告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7萬8,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本院以111 年度桃補字第237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不足之37,922元,該裁定已於111 年4 月29日送達原告,原告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