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補字第154號
原 告 瘋狂蛙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紫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32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